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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付某醉驾(厦门醉驾不起诉)

发布于:2021-08-20
厦门付某醉驾(厦门醉驾不起诉)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起危险驾驶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醉驾出车祸的涉案人面临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

涉案人为付某,今年43岁,湖北枝江人。

2019年10月5日21时许,付某朋友过生日,晚饭时他喝了二两白酒,饭后他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沿城区泉口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月亮湖北路与泉口一路交会处,与前方同向停车等候红绿灯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对方车辆司机报了警。警方对当事双方司机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9.12mg/100ml,属醉驾。


为此,付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次日,付某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事故车辆后离开荆门,并拒接警方电话,拒不回复警方短信要求,逃匿不知所终。

2019年12月4日,警方将付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追逃。

2020年4月23日,付某被枝江警方抓获归案,并移交荆门警方。警方查明案情后,以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付某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逃匿,无悔罪表现,其行为应受刑罚惩处。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一审判决后,付某不服提起上诉。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荆门晚报记者秦文 通讯员袁达成 刘雄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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