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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办理(案件受理时间规定)

发布于:2021-08-10


一.受案范围

1.受理情形

(1)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其他公安机关移送的;

(4)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

(5)上级交办的。

2.不受理情形

(1)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2)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二.受案流程

1.一般程序

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

(1)制作询问笔录

(2)接收证据

(3)制作受案登记表

(4)制作受案回执。

2.特殊程序

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1)迅速出警,处置现场,全程录音录像。

(2)如有必要,依法开展勘验、检查。

(3)如有必要,依法提取、扣押现场物证、书证。

(4)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受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三.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

(1)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审查程序

(1)承办民警审查受案材料,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2)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可先案行政案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办理。

(3)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必要时,经受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初查。初查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审查发现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3.审查期限

受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三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5)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6)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查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8)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二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四条。

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14-01至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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